(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法商实验室)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对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26年8月7日
注:处罚概况及川市监处罚〔2026〕24号处罚决定书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6〕2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19006922813320
法定代表人:何娅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交通大院职工宿舍楼6幢4-1号
业务范围:开展学术、技术培训,进行行业技术调查与研究,开展咨询和行业服务,接受评议评审相关委托工作,编发行业资讯,加强行业间交流与合作。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线索,经核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3月17日,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听证申请。4月16日,本机关举行了听证会。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起至2024年5月,组织巴中市中心城区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巴中市中心城区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巴中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本案涉案的巴中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共12家,其中巴中市巴州区10家,分别为巴中市永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安驾校)、巴中市东方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驾校)、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诚驾校)、巴中市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驾校)、巴中市名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驰驾校)、巴中市南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兴驾校)、巴中市畅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达驾校)、巴中市安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安驰驾校)、巴中顺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全驾校)、巴中市巴州区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驾校);巴中市恩阳区2家,分别为巴中市恩阳区宏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驾校)、巴中市恩阳区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驾校)。上述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相互独立、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都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在巴中市中心城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向客户收取培训费,相互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21年10月1日前,上述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费普遍在1500元至2500元左右。
(二)当事人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9月7日、9月10日先后三次组织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召开巴州区驾校座谈会,专题研究“抓住机遇,治理压价”问题。其中,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组织永安驾校、北方驾校、东方驾校、长诚驾校等部分驾校负责人召开“规范驾培收费标准”座谈会,讨论规范驾培收费标准的办法;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下发通知,组织召开“驾校校长、教练员代表会议”,组织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校长及教练员代表讨论巴州区驾培行业指导价格,并一致通过了以当事人分支机构巴州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会(以下简称驾培分会)的名义出台的《巴中市巴州区驾培行业价格自律办法》,规定“本办法由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监督执行,巴州区驾培分会组织施行”“C1按100元/学时,C2按120元/学时计费”“培训价格由各驾校根据各自成本计算,加上30%以内的利润确定”“分会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竞争力、周边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培训价格指导价,并尽可能做到同城同价、同车型同价、同科目同价”。
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逐一对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了走访、询问,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巴中市巴州区驾培行业价格自律办法》进行了确认。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驾校群”发布了《致巴州区各位驾校校长的一封信》,要求巴州区各位驾校校长落实好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驾校校长、教练员代表会议”。
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驾培分会按照《巴中市巴州区驾培行业价格自律办法》要求,组织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巴中市巴州区运管局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从2021年10月1日起,C1收费4000元、C2收费4500元,VIP上限9800元。2.收费后两个工作日内返给教练员2000元,学员拿到证后返800元。3.补训费由学校统一收取100元/学时,两个工作日内返给教练员。4.不按规定收费,被举报,查证属实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教练员打入黑名单。招生价格少于4000元,有电话、有录音为少价,按规定罚款。5.每周二举行分会例会,为发现问题立马开会,例会迟到、缺席一次罚款500元。6.关系户收费少价:一级驾校每月3名,二级驾校每月3名,三级驾校每月2名。收费少价先在群里公示,否则视为违规。7.收费公示牌由东方驾校统一规格发群里,学校按照自己学校尺寸上墙。8.学校上户的车辆不得转换单位。”至此,在当事人及其驾培分会的组织下,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共同达成了固定巴中市巴州区驾驶员培训价格的协议。
2021年11月,巴中市恩阳区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宏阳驾校、平安驾校了解到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之间的协议后,先后自愿加入驾培分会参与该垄断协议,接受统一的价格决定和相互的价格监督。
2023年4月6日,东方驾校、北方驾校、宏阳驾校、名驰驾校、平安驾校、南兴驾校、安驰驾校、大众驾校、长诚驾校、顺全驾校、畅达驾校共同注册成立巴中市巴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各驾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办公,由各驾校发起设立管理公司;统一受考;统一稽查;统一收取受理费,“各驾校每受理一名学员需收取C1/4000元,C2/4500元学费,此费用不含考试费。当天各驾校每受理一名学员向管理公司缴纳C1/1400元,C2/1550元。1300元或1450元为各驾校的管理费,每月月底按照各驾校在管理公司所占股权比例分配”;统一提取管理费,“各驾校每受理一名学员向管理公司缴纳100元管理费,用作管理公司日常费用”。“严禁以培训费用的优惠及其他方式低价招揽学员,发现教练员少于收取规定的培训费用的,发现一次增加受理费300元。在处罚期内,发现该教练员再次少价,按每人1800元收取管理费,以此类推”。
2023年11月7日,驾培分会形成会议记录,主要内容为自11月8日起“各驾校按3500元学费收取,不能自行降价,如发现一人处罚款3000元”。2023年11月9日,驾培分会再次形成会议记录,主要内容为“全体人员共议关于招生学员的价格,市场稳定的统一价格为宣传价3500元,查核价格为不低于3000元,凡低于3000元的罚款二千元整”。
(三)当事人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了垄断协议
在当事人的组织下,2021年9月底,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2021年9月27日达成的垄断协议内容在内部会议进行传达,对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教练员通过朋友圈等宣传2021年10月1日即将统一涨价的消息。巴州区10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2021年10月1日起,平安驾校、宏阳驾校自加入垄断协议后,统一将C1收费调整至4000元/人,将C2收费统一调整至4500元/人。
为实施价格监督,巴中市中心城区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驾培分会名义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当事人参加了部分每周例会。同时,成立监督小组、稽查队,制定处罚标准,对报价低于垄断协议价格的驾校实施处罚。
2022年底至2023年4月期间,因巴州区新设立两家驾校,低于垄断协议价格招生,上述垄断协议的价格未能继续维持,至普遍回落到2000元至3000元左右并持续至2023年11月。
巴中市巴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向公共账户内缴纳管理费,用于向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发放工资补助、支付装修款等,其中,向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发放工资24万元。
2023年11月9日起,按照当日的会议纪要约定,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C1收费统一调整至3000元以上,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调整至3500元以上。该收费标准执行至2024年初后,未能继续执行。
2024年5月,巴中市巴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股东经营理念不一致,不能开业经营,已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略)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提出,涉案行为系上届班子履职期间历史事项,本届严格坚守合规经营底线;初衷为规范行业秩序、化解市场危机,无主观垄断恶意;无强制实施垄断行为的能力,涉案事项无任何违法所得;协会在行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解散将损害公共利益;协会运营极度困难,高额处罚将导致协会无法存续;深刻认识问题根源,全面落实整改,全程主动配合调查,并提出重新定性,予以从轻、减轻、免除或大幅降低罚款的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通过组织会议、制定价格自律办法、制定惩罚措施等方式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机动车驾培培训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了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一)当事人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统一价格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虽然当事人主张其系规范行业秩序,整治市场乱象,但实质上,合法的行业自律应当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合同、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而不能以固定价格、排除竞争为手段。本案中,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本应自主定价,却在当事人组织下统一确定了价格水平及浮动底线,并相互监督、处罚违规者,这直接消除了价格竞争。因此,本案行为应当定性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而非合法的行业整治行为。
(二)本案处理适当。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并非偶发、短暂的违规行为;本案涉及巴中市中心城区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覆盖了主要驾培市场;本案违法行为的组织性、持续性和对市场竞争的排除程度均较为严重,当事人所提理由,均不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豁免情形,也不构成免除处罚的条件。本机关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因素,已体现从轻处罚的精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通过组织会议、制定价格自律办法、制定惩罚措施等方式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机动车驾培培训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了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和《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处当事人罚款5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信息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