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交通事故责任:为何闯红灯也要自担全责?
上个月在一个普通路口,监控记录下这样一幕:一辆电动车突然从停着等红灯的轿车中间冲出来,像只受惊的麻雀,横冲进入非机动车道,结果与一辆直行的电动车撞个正着。
骑车女子摔倒时头盔飞出了两米远,交警到场后几乎没做任何笔录,直接在事故认定书上写下了“全责”。
她当时愣住了,嘴唇动了动却没能说出话来。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
2026年9月,上海三区接连发生了几起类似的事故,结果都是违法者必须自担全责。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赵司聪在此时召开了一场发布会,强调了一句话:“交通事故里,没‘弱者豁免权’,只有‘违法必担责’。”
这不是新规。
翻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写道:责任看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指出,过错致损就得赔。
条文中并没有提及“行人优先”或“电瓶车应让行”,但很多人过马路时却像在逛自家客厅,骑车闯红灯时理直气壮。
例如,长宁区的一个左转事故就是个典型案例。
路口安装了非机动车专用左转灯,骑车人明知红灯亮着,仍然冲了进去,结果与直行的轿车发生碰撞。
交警调出信号灯配时表,指着屏幕说:“你看,机动车直行绿灯亮的时候,你的左转灯还是红的——这不叫误判,这叫睁眼违规。”
在嘉定区,一名骑车人闯红灯被正常行驶的轿车轻轻擦倒,受伤后想要向司机索要责任,民警却提醒他:“你闯红灯的时候,想过对方是不是该提前刹车吗?”
虽然交强险会赔偿一些费用,即使司机完全无责也要垫付10%,但这并不是因为你“弱”,而是法律的底线保护。
事故责任的认定只看违法事实、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分毫不差。
上个月,海口琼山区法院处理了一起邻里纠纷,老太太先骂人后自己摔倒,还告对方精神损害,法官当庭驳回,指出:“受伤不等于没过错。”
这句话虽然听起来冷酷,但实际上相当温暖——它将路权归还给了规则,给守法的人以尊重。
我前几天在延安路高架底下看到一位外卖小哥,等红灯时双脚踩地,手机夹在耳朵与肩膀之间打电话,手还扶着车把。
绿灯一亮,他猛地拧电门就走。
那一瞬间,我在想,如果他此刻看到这条新闻,会不会多等两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