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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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钱某驾驶半挂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慎冲入中分带,导致中分带护栏板等路产受损。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钱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高速公司路管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高速公司将钱某、某运输中心、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路产损失。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不予认可,本案原告及被告钱某均未提供任何交警认定书、出警记录或事发时的视频,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其公司承保车辆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高速公司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钱某驾驶登记在某运输中心名下的涉案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路产损坏,虽无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有勘查记录表、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钱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无拒赔、免赔情形,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无证据证实高速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承担100%赔偿责任。
关于路产损失金额,某保险公司对高速公司主张的路产损失金额有异议,经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意见书显示,维修项目价格为8万余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路产损失8万余元,驳回高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单方事故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赔偿责任通常由侵权人承担,为车辆购买保险的,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剩余部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行车安全,避免给自身生命安全、公路财产等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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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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