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花十万买五菱新车还没摸方向盘,4S店员工开去上牌撞成事故车,店方说车已登记在你名下我们也是受害者,这车到底算谁的?
10月7日那天上午11点,张先生收到4S店的消息,说牌照办好了,可以来提车了。他坐在店里等着,心里盘算着假期结束就能开上新车了。结果一个小时之后,电话又响了,那头语气沉下来了,告诉他:车在路上出事了。张先生赶过去一看,左前轮爆胎、轮毂变形、驾驶室车窗玻璃整块崩裂、后视镜也坏了,车身侧面和保险杠上全是撞击的痕迹。这台车,他连钥匙都没碰过一下。
事情得从头说。张先生国庆期间在天津鹏驰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塘沽店订了一台五菱新车,旧车置换之后又补交了六万八千五百块,算上保险和代办上牌的服务费,总共花了接近十万块。交钱的时候店里跟他说,可以代办上牌,不用自己跑车管所,省事。张先生就交了一千块代办费,把上牌这件事全权交给店里处理了。保险买好了,车辆信息也登记到张先生名下了,双方说好了等牌照办好再通知他来提车。那段时间,车钥匙一直留在4S店,车子也一直由店里保管。
然后就出了这事。4S店的员工开着这台新车上路去办牌照,路上碾到了一根掉在路面上的铁棒,轮胎瞬间爆了,车失控撞上了公路护栏。好好一台还没交到张先生手上的新车,就这么变成了事故车。
张先生的诉求很简单:我还没提车,车没到我手上,现在撞坏了,给我换一台全新的。4S店那边的说法,让张先生听完直接懵了。门店表示,车辆已经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了,保险也是用张先生的身份投保的,车子法律上已经属于张先生了。事故发生之后,4S店同样是受害方,现在要做的是找到掉落铁棒的责任人或者公路管护部门追责索赔,希望张先生配合他们走追责流程。
张先生不认这个说法。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事实,但他没拿到钥匙,没有完成提车交接,车辆全程由4S店员工驾驶、管控,代办上牌也是店里收了一千块服务费之后提供的服务项目。车子撞坏不是他造成的,凭什么要他收下一台事故车,还要配合门店去追查第三方责任?双方就这么僵住了。门店没有直接拒绝换车,但迟迟拿不出处理方案,一直强调要先找事故源头索赔。张先生随后向汽车厂家客服投诉,客服承诺四十八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
这里面有一个很多人容易搞混的东西:车辆登记和车辆交付,到底是不是一回事。不少4S店遇到同类纠纷,都会拿“车辆已经过户登记”说事,主张产权已经转移了,风险就该购车人承担。但法律上的界定不是这样的。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分析得很清楚:登记不等于交付,风险未转移。张先生虽然已经付款且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车辆始终由4S店工作人员实际控制,钥匙未交付,张先生从未占有使用。《民法典》第604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认定车辆处于“待交付状态”,风险由销售方负担。4S店以“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主张风险已转移,混淆了物权登记与合同交付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王仁根律师还指出,车辆受损构成根本违约。即便修复,也必然存在贬值损失,与张先生购买全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符。你花钱买的是全新商品车,不是一台出过碰撞事故的维修车。一旦车辆发生撞击,车身结构、底盘都可能存在隐性损伤,后续转手售卖的时候,二手车评估机构会记录事故记录,车辆价值会大幅缩水。这件事不是“修好就行”的问题。
关于4S店说的“我们也是受害者,要找掉落铁棒的人追责”,这里面的逻辑也得掰扯清楚。4S店确实有权向掉落铁棒的责任方或者道路管护部门追偿损失,但这个追偿行为是4S店自己的事。消费者和4S店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4S店和第三方之间是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在一起。4S店不能把“等第三方索赔”作为拒绝向消费者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类似的道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166万豪车暗藏维修痕迹的案件时,法官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只与4S店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车辆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三方是否为“元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绝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张先生购买的是上汽通用五菱插电式增程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这台车在事故中左前轮爆胎、轮毂受损、车窗崩裂。即便4S店愿意维修,维修后的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会被标记为“事故车”,残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张先生购买奇瑞轿车,支付全款及保险费后,约定次日办理上牌手续再回店提车,结果当天车辆在4S店门口被撞。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停放在4S店门口,车辆未登记上牌、车钥匙未交付,依然处于4S店的占有并管理控制范围内,属于待交付状态。新车受损经过修理,必然存在贬值损失及保险费加重等客观不利于无过错消费者的情形,不符合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4S店退还购车款104000元。
威海也有过类似的纠纷。闫女士购买新车,刚办完挂牌手续,4S店员工在倒车时撞上了柱子。经销商同样认为车已过户,风险已经转移给车主,只愿意维修。经消协调解,最终经销商免费修车并赔偿了3000元。这说明这类纠纷不是第一次发生,4S店拿“已登记”说事的套路,也不是第一次用了。
张先生目前已经把这件事向厂家客服投诉了,客服承诺48小时内给出处理建议。截至相关报道发稿,这个处理建议还没有公布。
现在的问题是,张先生花十万块买的新车,方向盘没摸过,钥匙没拿到,车在4S店员工手里撞成了事故车,他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换一台全新的?从法律条文和已经有的判例来看,答案是很清楚的。车辆登记只是确认权属信息的一种公示手段,真正决定风险由谁承担的,是车辆有没有实际交付。钥匙没交、车没到手、车还在4S店的控制之下,风险就还在4S店那边。4S店可以向掉落铁棒的责任方追偿,但追偿是4S店自己的事,不能把这个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更不能把等待第三方索赔作为拒绝换新车的理由。
张先生说他诉求很简单,要么换一台全新的车,要么全额退款。这个要求,从民法典第604条到江门中院的判例,都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