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猜怎么着——6月3日,公安部公布的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例里有绍兴那起事儿;可我翻出一桩老纠纷,地点在聊城,结果也把汽车尾气的老问题露了出来。
事情里有两家单位:聊城中通轻型客车公司(简称中通公司)和河北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简称达八方公司)。达八方的负责人杨中海气得直说,“我们买来的车排放不达标,上不了路,损失巨大——这个企业把我们害惨了!”
合同签在2014年7月9日,写得明明白白:6669N5GE型客车20辆、6722N5GE型客车22辆、6606N5GE型客车13辆,合计55辆,合同总价8295690元。
2017年1月1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唐县机动车检测站和唐县腾威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这55辆车做了检测。结果显示,排气污染物过量空系数在1.28到1.63之间,检测为不合格,达不到国五排放标准,拿不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上路行驶。后来,2019年当地交管部门认定这些车强制报废。
合同里本该明确配置的是江西宝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元催化转化器(含铑元素),目的是达到国五标准。可中通公司实际装的却是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元催化转化器——也就是说偷梁换柱了。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在2021年9月6日的查处文件里也证实了这点: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催化转化器不一致,无法达到国五标准。
于是闹到法院去。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5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法院在判决书第26页的观点是:虽然实际装的催化转化器与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不一致,但与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证书一致,即四川中自生产的催化转化器。法院据此认为错误公示并未影响发动机使用性能,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
有业内人听了直摇头,说法院这套逻辑好像只看发动机能不能动——至于合同里约定的汽车尾气要达到国五排放这个关键点,就被忽略了。
今年4月28日,媒体记者还亲赴聊城核实。中通公司品牌部的一位负责人回应说,这事是多年前的事儿,当时经手的人都调走了,不在公司,具体情况不清楚。又补了一句——同样的车我们卖了好几百台,也没出事儿(听起来有点敷衍)。
记者把情况反映给聊城市负责人和中通公司上级单位山东重工,但截至发稿还没得到回复,他们的沉默让人有点担心。
早在2025年9月23日,澎湃新闻客户端“北极海新闻”就有一篇详实报道,标题是《河北唐县 55台客车排放标准争议:合同约定与实际检测的诉讼拉锯战》。
媒体也提了话——法治和诚信是营商环境的基石。山东有“孔孟之乡”的美誉,可就一个合同条款,真有这么难执行吗?
至于这件事是否涉嫌构成大气环境污染犯罪,还要看相关职能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和核证,毕竟涉及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不是拍脑袋能定的事。
补充一句资料: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注销,法人资格终止。它曾是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业务和资产已被母公司吸收合并,隶属于山东重工集团。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