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出事故了,到底算谁的?
过去,这个问题引发了众多讨论;近期,问题的答案正逐渐清晰。
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首次系统性“大修”,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单独设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
按照目前公开的信息,修订草案明确区分了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则仍按照普通汽车管理。
目前相关内容仍处在草案审议阶段,尚未正式生效。但它释放出的制度信号已经很明确:当汽车真正进入自动驾驶状态后,驾驶行为产生的责任,不再全部落在坐在驾驶位上的人身上。
这也是L3自动驾驶走向商业化必须回答的问题。
过去几年,汽车行业围绕智能驾驶的竞争,主要集中在“车能不能自己开”。从高速NOA到城市NOA,再到端到端大模型,车企不断提升车辆自主完成转向、变道、跟车和刹车的能力。
但目前绝大多数所谓“高阶智驾”,本质上仍属于L2辅助驾驶。即使车辆可以完成大量操作,驾驶员依然是驾驶主体,需要持续观察道路并承担驾驶责任。
而在符合规定的运行条件下,L3系统可以真正承担动态驾驶任务,驾驶员不再需要像使用L2时一样持续控制车辆,只需要在系统提出接管请求时按要求接管。
也正因此,一旦进入L3,责任问题就绕不开了。
如果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自主变道时压线,应该由驾驶员还是车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系统判断失误发生碰撞,又该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汽车已经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段路可以交给系统驾驶”,但一旦出问题仍然全部由驾驶员负责,那么L3与今天的高级辅助驾驶之间就很难形成真正的制度差异。
反过来,如果责任开始向车企转移,车企卖出的也不再只是一个软件功能,而是在特定场景下真正开始承担一部分驾驶责任。
这也是此次修法值得关注的地方。
当然,目前不能简单理解为“L3出了事故以后全部由车企负责”。目前公开内容明确的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任,而交通违法、事故赔偿、产品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属于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后续责任如何划分,还要等待草案进一步审议以及保险、事故认定等配套制度逐步明确。
但从产业进程看,中国L3所需要的制度基础已经开始逐步补齐。
2025年底,长安、北汽相关L3车型已经获得附条件准入并进入上路通行试点;今年7月,针对L3、L4的自动驾驶系统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已发布。如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又开始触及责任分配和保险制度。
自动驾驶正在从单纯解决“技术能不能做到”,进一步进入“出了问题以后谁来负责”的阶段。
这也意味着,下一阶段车企竞争的内容会发生变化。
过去大家比的是算力、激光雷达数量、城市覆盖率和算法能力;真正进入L3之后,车辆还需要具备更完整的冗余制动、冗余转向、数据记录和事故追溯能力。
因为一旦发生事故,首先需要回答的就是:当时到底是谁在开车?
如果是驾驶员在开,可以按照传统交通规则处理;如果是系统在开,就需要继续判断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车辆是否处于允许开启自动驾驶的范围、系统有没有发出接管请求,以及驾驶员是否具备足够的接管时间。
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影响事故认定、保险定价以及车企需要承担的成本。
所以,L3真正的分水岭并不只是汽车什么时候能够自己开。
更重要的是,当驾驶任务真正交给系统以后,车企愿意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律又如何把这种责任固定下来。
汽车会自己开,只解决了前半个问题;出了事以后能够明确算谁的,才是L3真正走向商业化必须跨过的下一道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