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近日,湖南一汽车辅助驾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这意味着该案将为全国四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更好落实“同案同判”要求。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
近年来,因汽车辅助驾驶功能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备受关注。此次湖南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件,颇具代表性。
2020年12月,因看好主动安全刹车系统,舒某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但在实际使用中发现该车主动刹车安全系统与广告宣传册、使用说明书介绍的内容不符,在车速5公里、距离危险目标20厘米时才主动刹车,而且该功能时有时无。舒某某称这一隐患导致其2021年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舒某某遂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另主张“退一赔三”。
案件办理中,经舒某某申请,法院委托机动车鉴定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试验性路试。鉴定意见指出,在各部件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车辆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经常失灵,与使用说明书上描述的理想状态存在差异。这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的该功能存在质量瑕疵。
法院最后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舒某某购车价款2103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共计220300元;舒某某同时退还案涉车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后有权向汽车生产公司追偿;驳回舒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当汽车的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标准。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一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形等因素,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车辆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等所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的,可以依法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若生产者、销售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驳回原告“退一赔三”诉求,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车辆的说明书对预碰撞安全系统已作出全面介绍,并提示了风险,虽然预碰撞安全系统存在质量瑕疵,但不能证实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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